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当下,我们生活之中的各种“眼睛”越来越多,这些摄像头在交通监控、大数据收集、安全防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随着大家安保意识不断增加,有的业主为了自己的安全考虑,也在门口安装了摄像头,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?
案情回顾
赵某、钱某系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对门邻居。该单元为一梯两户,电梯门与赵某家门平行,与钱某家门成斜角。钱某于2019年搬入后,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,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360度摄像头,拍摄范围为电梯口、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,且能够完整覆盖赵某大门位置。
赵某不同意钱某安装使用,认为钱某在其居所的公共区域私装摄像头,且24小时全天候监控,严重侵犯了赵某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。因此,赵某起诉要求钱某拆除门口监控摄像头,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
钱某辩称,双方所住小区是老小区,治安较差,且钱某一个人居住,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钱某已经在摄像头外围加了罩子,已经看不到赵某家门口,不可能侵犯赵某的隐私,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判决
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,钱某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,其监控范围包括赵某、钱某共同使用的区域,且覆盖赵某及其家人、亲友进出赵某家的行动轨迹,其安装行为并未征得赵某同意,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,违背赵某本人意愿,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。故对于赵某要求钱某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,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,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一审判决之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